
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10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陈某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2日14时56分许,驾驶人陈某明驾驶湘J3H**5普通二轮摩托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沧港镇张家坝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6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陈某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韦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4日20时42分许,驾驶人韦某驾驶湘JYW**1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沅水大桥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44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韦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7日19时32分许,驾驶人刘某驾驶湘JAP**8小型普通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滨湖路与江南路交叉路口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49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余某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4日20时59分许,驾驶人余某茂驾驶湘J3A**5普通二轮摩托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龙阳大道沅水大桥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4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余某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曹某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2日23时20分许,驾驶人曹某波驾驶湘JS2**1小型越野客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南岳路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47mg/100ml。
【法律依据及处罚】曹某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
邬某飞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6日11时6分许,驾驶人邬某飞驾驶湘J2A**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毛家滩回维乡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25000千克,实载3563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邬某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童某清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7日13时55分许,驾驶人童某清驾驶湘FA6**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汉寿县X037线龙潭桥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25000千克,实载4164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童某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李某贵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8日11时12分许,驾驶人李某贵驾驶湘J7F**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军山铺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25000千克,实载3370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李某贵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1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伍某军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9日11时2分许,驾驶人伍某军驾驶湘J49**8重型自卸货车在省道224汉寿县太子庙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31000千克,实载5825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伍某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不足百分之百)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6分,并处罚款1000元。
张某红驾驶货车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8日21时5分许,驾驶人张某红驾驶湘J46**1重型自卸货车在国道319汉寿县太子庙路段,被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治超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过磅检测,该车核载25000千克,实载35200千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张某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驾驶证记3分,并处罚款500元。
来 源: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 辑:傅莹莹
一 审:黄学丽
二 审: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 审:张智峰 全海波
责编:彭琼子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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